罪刑法定包括哪些內容(罪刑法定的法包括)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重要原則,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任何人要追究犯罪刑事責任,必須是刑法規定了罪名、規定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如果刑法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即使這個人的行為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危險性,給社會造成了多么嚴重的后果,也是不得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必須是法律上的罪名清晰、量刑清晰,才能給一個人定罪量刑。所以說,刑法實行了嚴格的犯罪追究制度,即使立法上出現了空白和漏洞,刑事執法司法也不得采取類推適用的方式,比照別的法律罪名來追究某個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人類社會進入法治時代、嚴格刑事司法的重大特征。
首先,法律上要有明確的罪名、要有明確的構成犯罪基本條件。比如盜竊,不光法律有盜竊這個罪名,還要規定以秘密的方式,不讓失主發現,私自控制或占有失主的財務的行為,并且數額達到可以刑法處罰的限度。這就是犯罪的構成條件。它是分析判斷有罪還是無罪、是犯此罪還是彼罪的重要標準,法律上要規定明確。
其次,法律上要有明確的刑罰種類、刑罰期限、刑罰方式。刑法本身是有犯罪與處罰兩部分內容構成的。犯罪部分規定的是具體罪名與具體犯罪構成條件,而刑罰部分規定具備了犯罪的構成條件,該如何去處罰。這就是刑事責任體系。一個人構成犯罪,下一步就是需要如何處罰的問題。比如是有期徒刑,就要根據犯罪的情節、手段、后果,來確定具體的處罰刑期。這些都必須是有明確具體法律規定的。
再次,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能力必須有法律規定。一個人沒有達到負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他構成了某種犯罪,也要免于刑事處罰。一個人不具備負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比如嚴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即使他構成了某種犯罪,但是由于主觀上不能辨別控制自己的行為,也是不受刑事處罰的。同樣刑法規定了一些犯罪的追訴時間限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時間定限,對于一個人從前的犯罪,也不會再追究的。除非以前的犯罪,罪孽深重,給受害者造成了重大創痛,給社會造成了嚴重損害,才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但這些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罪名,法律上必須有明確的規定。
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義。因為一個人的犯罪,是對社會治安、社會秩序起了嚴重破壞作用,給他人帶來了痛苦,為了不助長這種行為的延續泛濫,就必須給予應有的處罰報應,使之人身財物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這就是俗語上說的“一報還一報”。但即使這樣,法律上如果沒有明文的規定,也會逃避刑事責任追究,畢竟“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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