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繳納印花稅,按照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繳納,取決于你的合同金額是怎么簽訂的。分三種情形:

如果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僅僅只有含稅金額,那么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應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合同所載金額是含稅金額則需要按含稅金額貼花,如合同所載金額為不含稅金額則不需按含稅金額貼花。

2、到2023年7月1日才開始施行的《印花稅法》第五條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工程監理合同等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還是要到2023年7月1日才開始施行的《印花稅法》,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很明顯征收稅目中沒有工程監理合同,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3.簽訂合同的甲乙等多方都需要全額繳納。

政策依據:

1、《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到2023年7月1日才開始施行的《印花稅法》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對合同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納稅義務,均應按照合同金額貼足印花。

4.認繳制按照認繳注冊資本多繳印花稅。

記載資金賬簿的印花稅是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認繳未實繳的注冊資本,由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賬簿的金額為實繳部分注冊資本,所以認繳未實繳的注冊資本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5.異地施工合同的印花稅別繳重了,只需機構所在地稅務局或者項目所在地稅務局繳納一次即可。

施工企業向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對相關應稅合同繳納印花稅,納稅人應主動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示印花稅完稅證明,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已完稅的應稅合同也就不會再重復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1、《關于明確跨地區提供建安勞務的建安企業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行便函〔2009〕11 號)文件規定,建筑合同如果在注冊地已經繳納印花稅,可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完稅憑證,不需要重復繳納印花稅。

2、到2023年7月1日才開始施行的《印花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