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意思(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權利)
01
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02
在什么情形下,合同可以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03
什么是債權的轉讓?
債權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既可以將債權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債權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04
債務轉讓需滿足什么條件?
債務轉讓,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05
債權債務在什么情況下終止?
《民法典》第55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消;(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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