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標準細則)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認定一股分為四種
(1)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2)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雙方負同等責任。
(4)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出具交通事故證明
四種責任不同劃分形式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比例是100%。對等責任的,一般是各承擔50%。主次責任的,主責方80%-60%,次責方20%-40%。
全部責任和對等責任大家都比較好理解,主次責任如何確定責任比例一般人都不是很清楚,幾乎每個主次責任情形的當事人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下面重點解答一下。
根據(jù)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償責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有兩種情況:(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jīng)過質(zhì)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jù)《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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