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司法解釋量刑標準(2023年)(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多少)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既可以是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者、提供者,也可以是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和享受者。自然人犯本罪,應為年滿十六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者。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與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犯罪不同的是,雖然本罪也具有以暴力、威脅作手段的特征,但強迫交易的基礎還是真實的交易經營活動,只是交易經營活動違背了其中一方的自由意愿而已,突出表現為強買強賣,因此本罪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破壞了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這也是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原因。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從司法實踐看,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一般有貪圖利益的動機。
(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交易,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身體實施毆打、捆綁等人身強制手段,而威脅主要是指對他人實施恐嚇、要挾等精神強制手段。暴力、威脅手段都能夠讓對方產生心理強制,從而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或不交易。暴力、威脅的對象既可以是交易、服務、競爭關系的對方,也可以是有關的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脅手段的程度比較輕,尚不足以達到迫使他人無法反抗的地步,也不能造成輕傷以上后果。如果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則按照牽連犯“擇一重處罰”的原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罪名。
強迫交易的行為可分為五類。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前,只包括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條對此作了修改,在原來基礎上,又增加了三類新的犯罪行為: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行為;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行為;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行為。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強迫交易罪可以涵蓋商品、服務、投資等領域的交易或競爭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根據強迫交易的金額、次數、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結果等因素判斷,具體詳見下文“常見疑難問題”。
【取證指引】
強迫交易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犯罪嫌疑人一般結伙作案、團伙作案,涉嫌共同犯罪。
(2)涉及的行業和領域范圍廣,案件的受害人也多,有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強攬工程、惡意競標、濫開濫采的;有在商貿集市、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還有在美容旅游、搬家裝修、食品蔬菜等民生領域惡意抬價、強制壟斷的。近年來,涉互聯網強迫交易行為日益多見,以小區為核心壟斷建筑材料供應和搬運服務的裝修型強迫交易也集中爆發。
(3)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脅”手段經常表現為為謀取經濟利益、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而采取堵門、阻工、鬧事、控制破壞交通、毆打辱罵等方式,強迫他人退出競爭,迫使他人與行為人發生交易。
(4)犯罪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具有長期性和廣泛性的特點,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不履職,欺行霸市,稱霸一方,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由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受損,對一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壟斷,有的犯罪團伙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涉嫌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犯罪團伙。
(一)主體證據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有關自然人和單位的主體證據內容可參考本書第一講“高利轉貸罪”中關于“主體證據”的相關內容。
(二)主觀方面證據
主觀方面證據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明知違背對方意愿、有違市場交易規則,仍然強迫對方交易或不交易的主觀心態的證據。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來確定以下事實:
(1)強迫交易的動機、目的、起因和預謀情況;
(2)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之間犯意提起、聯絡、分工及犯罪預備的經過;
(3)單位犯罪的,還需要收集和提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供述、單位集體討論記錄、簽批文件、單位賬目及有關證人證言等證據,以證實強迫交易行為系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或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編:《公訴案件參考標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 260頁。】
(三)客觀方面證據
客觀方面證據是指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了刑法條文規定的五類強迫交易行為且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證據。
(1)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的證據,如組織人員強行堵工、攔路、言語威脅等;
(2)受強迫而進行交易或退出競爭的證據,如購物發票、收據、付款憑證、交付的貨物照片及現場勘驗筆錄、股權轉讓協議、退出投標拍賣程序的文書等;
(3)違背被害人意愿、正常市場交易規則的證據,如能證明市場交易價與犯罪嫌疑人出價存在差距的商品價格表、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工商管理等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4)情節嚴重的證據,如造成他人受傷的醫院病歷資料、鑒定意見,實施多次強迫交易行為的證人證言、報警記錄,能反映強迫交易數額的書證和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
主要的證據種類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強迫交易行為持續的時間、發生的地點、參與人、指使人,采取的暴力、威脅手段,犯罪工具的來源、去向,強迫他人交易的商品、服務的種類/項目、數量、價格/費用,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投標、拍賣的方式手段,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股份、債券的價格、經過,強迫交易獲利的數額等;
(2)被害人陳述,證實內容同上;
(3)證人證言,證實內容同上;
(4)書證、物證,包括商品價格表、裝修搬運服務協議書、居間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書、營業執照、收款收據、材料清單、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借記卡交易明細、照片、發票、賬簿、行政處罰決定書、商品原物等;
(5)鑒定意見,包括法醫鑒定意見、價值評估鑒定意見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包括現場和物證的勘查圖、照片和筆錄等;
(7)其他證據,如報案材料、接警出警工作登記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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