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拘留時應注意,《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十八條規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送交公安機關看管時,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決定書和執行拘留通知書。★

★參照《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法〔2023〕221號)執行拘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用)。

執行拘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用)
××××人民法院
執行拘留通知書

(××××)……司懲……號

××××公安局:

本院審理/執行(××××)……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寫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本院決定對其拘留×日。請你局收押看管,期滿解除。

拘留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人民法院(××××)……司懲……號決定書×份

××××年××月××日
(院印)

此聯交由公安機關收執

××××人民法院
執行拘留通知書(回執)

(××××)……司懲……號

××××人民法院:

你院(××××)……司懲……號執行拘留通知書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時將×××收押看管在……(寫明看守所名稱)。

××××年××月××日
(公章)

此聯由公安機關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公安機關收拘被拘留人后,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回執。★

★參照《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法〔2023〕221號)執行拘留通知書(回執)。

執行拘留通知書(回執)
××××人民法院
執行拘留通知書(回執)

××××人民法院:

你院(××××)×行×字第××號執行拘留通知書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時將×××(寫明被拘留人姓名)收押看管在……(寫明看守所名稱)。

××××年××月××日
(公章)

此聯由公安機關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拘留所實施條例》第21條。
第21條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出具收拘回執。

187.【轄區外的拘留】

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九條 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188.【被拘留人家屬的通知】

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189.【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190.【人大代表的拘留】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當先行報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四款。
第三十二條第四款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191.【政協委員的拘留】

對各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委員,確需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應當向該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會通報。★

★參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對政協委員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強制措施應向所在政協黨組通報情況的通知》(政法〔1996〕18號)。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關于對政協委員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強制措施應向所在政協黨組通報情況的通知
政法〔1996〕18號

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的領導下,行使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了保障政協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各級政協委員的合法權益,調動他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進一步做好統戰工作,今后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有犯罪嫌疑的政協委員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前,應向該委員所在的政協黨組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后及時通報,以利于政協黨組及時掌握情況,采取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案件的順利查處。

中央政法委員會
1996年7月18日

192.【罰款、拘留的單用與并用】

本規范第176條至第180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本規范第181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193.【連續罰款、拘留的禁止和再次罰款、拘留】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進行罰款、拘留后,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罰款、拘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
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再次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194.【對罰款、拘留的復議】

被罰款、拘留的人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3〕5號)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195.【外國人的拘留】

執行過程中,對外國人依法作出拘留決定的,應當層報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對外國人實行拘留措施的案件,執行法院應當將有關案情、處理情況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時內層報所屬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后,應當將外國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有關情況,當事人違法的主要事實,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據通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

★參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發〔1995〕17號)。根據該規定:“雙邊領事條約明確規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應當在條約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如無雙邊領事條約規定,也應當根據或者參照《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和國際慣例盡快通知,不應超過七天。”“在外國駐華領事館領區內發生的涉外案件,應通知有關外國駐該地區的領事館;在外國領事館領區外發生的涉外案件應通知有關外國駐華大使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但未設使、領館的國家,可通知其代管國家駐華使、領館。無代管國家或代管國家不明的,可不通知。當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應當由其本人提出書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