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12月30日,最高檢發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其中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且將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等作為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
今年11月 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已超同期審結人數70%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從刑訴法修改通過之日起就已實施。
但到今年6月,適用率還不到30%。為此,最高檢加強了業務培訓和指導,到11月適用率已達到同期審結人數的74.6%,較好地實現了這項制度的預期效果。
今年10月,“兩高三部”共同發布《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此次修訂后的《規則》在第十章“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增加“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一節。
《規則》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在通則中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各個訴訟環節做好認罪認罰的相關工作。
“有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是重點審查內容
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高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規則》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加強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被害人不僅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有權提出意見,而且被害人是否獲得犯罪嫌疑人的賠償,是否諒解,還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和提出從寬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表示。
此外,《規則》提出嚴格履行審查職責,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有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有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這三個“有沒有”是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
童建明表示,對于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司法救助手續。通過這樣一些措施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修復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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