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普通公民)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3.刑事拘留,后果嚴重嗎?

?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說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是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制度和手段的情況下,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幾率非常大,公安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后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僥幸心理,應當盡快咨詢并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提供專業幫助,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4.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普通群眾的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云南及其他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行邊報告,同時要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外國留學生采用刑事拘留時,在征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后,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5.刑事拘留時需要出具什么手續?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6.刑事拘留后會關押在哪里?

?嫌疑人歸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會臨時羈押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區,該區域有全程的錄音錄像,以保證辦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時一般情況下偵查人員會在辦案區進行第一次訊問,嚴禁偵查人員將嫌疑人帶往辦案區以外的區域進行偵查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作案嫌疑的嫌疑人到案后24小時內會送至看守所進行羈押,刑事拘留后法定的羈押場所為看守所。

7.刑事拘留會告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

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8.為什么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

辦案機關在執行拘留或留置后,有條件的一般采取電話通知家屬來領取告知書,沒有家屬電話的,一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證上的地址進行掛號信郵寄,郵寄時間較慢,可能存在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接受,因此家屬可能沒有及時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況。

9.家屬沒有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么地方該怎么辦?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除辦案機關能夠直接聯系上家屬外,很多情況下家屬都不知道人已經被拘留、被誰拘留以及關押在哪里,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以到派出所了解情況或者到看守所進行查詢。在查詢無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刑辯律師,通過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的刑事律師一般方法較多,定位較為準確,能夠準確快速地查詢到信息。

10.刑事拘留以后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刑事拘留后對嫌疑人依法進行會見,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因此家屬獲取的信息很少,應當盡快委托專業律師依法會見,獲取信息并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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