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是指銷毀、銷售贓物。銷售贓物,犯罪分子出售其犯罪所得的財物。亦指犯罪分子之外的人收買、變造或代為銷售贓物取利的行為。那么,銷贓構成什么罪,刑法規定會判刑多久?

網友咨詢:一朋友代賣贓車,價值20萬左右,現在案子沒有破,他被做為嫌疑人拘留了。那朋友可能知道是贓車,破案后,朋友會被怎么判刑?他是第一次銷贓。

湖南遠達律師事務所聶昭洪律師解答:

銷贓構成什么罪具體要分情況,如果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這是贓物并收購的,則涉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如果事先與盜竊者約定好,盜竊者盜竊后由他收購的話,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聶昭洪律師解析:

在我國,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后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