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首例小偷小摸案宣判 小額扒盜竊告別批評教育

貴網11月18日訊(黔中早報 李墨 石伙剛 陳曉偉 張紹明 王宗倫)遵義市桐梓縣的王某和毛某沒有想到,同樣是“小偷小摸”的行為,在今年5月1號前,司機部門只能給予他們治安拘留或勞動教養這樣較輕的處罰。5月1號《刑法修正案(八)》具體實施后,他們的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月7日,王某因入室盜竊一臺價值193元電動機,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日前,毛某因在菜市場內扒竊10元錢,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早報記者采訪貴州省檢察院和多家律師事務所得知,王某和毛某不僅是桐梓“入室盜竊領刑第一人”和“扒竊獲刑第一人”,上述兩起案件也成為貴州省宣判的首例“小額入室盜竊”和“扒竊”案件。

“補鍋匠”偷了臺電動機

王某是桐梓縣小水鄉村民,今年53歲,平時走村竄寨幫人補鍋。

今年8月26號中午12點左右,王某來到小水鄉石場村關巖組李某家時,見李某家中無人,便從窗口翻入室內,用補鍋的工具,拆下廚房中打米機的電動機。他得手后正要離開時,被替李某看房子的村民發現,村民將王某制服,后將他交給了警方。警方經鑒定,這臺電動機價值為193元。王某的行為涉嫌犯罪,后被當地警方逮捕。

桐梓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僅用1天時間就完成了審查工作,并迅速移送到桐梓縣法院提起公訴。桐梓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雖然只竊得財物價值193元,但他入室盜竊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盜物品已被追回,具有酌情從輕處理的情節,一審法院依照新《刑法》規定,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摸包兒”偷得10元錢

今年5月25日下午5點左右,桐梓縣婁山關鎮下河壩菜市場內,毛某將他人包內的10元現金竊走。當時巡邏的民警發現后,將毛某當場抓獲。

毛某扒竊金額雖然較小,但他在公共場所采取扒竊方式,竊取他人現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日前,桐梓縣檢察院對毛某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毛某服判,不提起上訴。

盜竊罪立案標準由500元降為1元

桐梓縣檢察院受理“補鍋匠”王某入戶盜竊的案件后,僅用1天時間就完成了審查工作,并迅速移送到桐梓縣法院提起公訴。桐梓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雖然只竊得財物價值193元,但他入室盜竊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鑒于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盜物品已被追回,具有酌情從輕處理的情節新刑法使小扒竊告別批評教育 1元立案律師質疑,一審法院依照新《刑法》規定,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法官介紹,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桐梓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涉嫌入戶小額盜竊刑事案件。

桐梓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陳華鋒介紹,按照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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