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率沒用

公安部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和《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分別指出“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簡單來說,同時具有以下這些特點就會被認定為嫖娼:

1.發生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

2.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進行交易;

3.發生性關系。

真實案例

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許,朱某在某區瞰都嘉園2號樓某房間內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付給女方人民幣1500元,后被某區公安分局民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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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某區公安分局民警分別對朱某、某外國籍女子以及執勤民警進行詢問調查。2008年10月16日,某區公安分局民警對朱某制作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向其告知公安機關擬對其進行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朱某在筆錄上簽字捺指印,并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朱某認為其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是“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不應受到治安處罰。當天,某區公安分局對朱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朱某給予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

同日,由于朱某向某區公安分局提出擔保故該局經審查后對朱某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嗣后,朱某不服處罰決定向某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08年12月29日,某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某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查,某區公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對某外國籍女子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于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與朱某以150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娼活動,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4日、追繳人民幣1500元的處罰。該處罰決定現已執行完畢。

原告朱某訴稱:

某區公安分局認定我于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許與某外國籍女子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與實際情況不符。某外國籍女子的職業是翻譯,并非職業娼妓,既然對方不是職業娼妓,我又如何“嫖娼”。

另外,我也沒有“嫖娼”經歷,并非“嫖客”,故何來“嫖娼”。我與某外國籍女子相識是通過互聯網的電話聯系,我與她見面后,經過交談,才發生一見鐘情的性關系,我們雙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并非單純的性交易,我還準備與其進行長期交往。

而且事發當天是中國農歷“七夕”,即中國的情人節,我是把某外國籍女子當情人看待的。當時,與某外國籍女子同住的還有一名更年輕漂亮的外國籍女青年,我并不對她動心和發生性關系,說明我對某外國籍女子是有愛慕之情的,并非只是滿足性的欲望。因此,我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被告所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某區公安分局民警在辦案過程中存在“非法入侵民宅”、“暴力執法”、“非法拘禁”、“威脅誘供”等違法行為,該局所調取證據均應為非法證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某區公安分局辯稱:

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許,朱某與某外國籍女子以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后被民警查獲。我分局經調查后,于同年10月16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決定。上述事實有朱某本人陳述和親筆供詞、同案違法行為人某外國籍女子陳述,抓獲民警的證言、照片等證據證實。綜上,我分局對朱某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審理結果

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某分局認定朱某嫖娼,有其本人及當事人某外國籍女子的陳述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朱某亦認可其于2008年8月7日20時30分許在本市某區瞰都嘉園2號樓某房間內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付給女方人民幣1500元的事實,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因此該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于嫖娼這一違法行為的構成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1999]行他字第27號)中指出“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

公安部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4號)和《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3]5號)中分別指出“不特定的異性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本案中,朱某的行為符合不特定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特征,公安機關據此認定其構成嫖娼的違法行為,屬定性準確、證據充分。

原告朱某關于其與某外國籍女子雙方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姐行為的主張,沒有法律及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被告某區公安分局在處罰前履行了立案、傳喚、調查程序,并向朱某告知了對其所作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將被訴處罰決定向朱某依法送達嫖娼被抓到,說是“一夜情”有用嗎?,故該局執法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

朱某關于被告民警在對其進行詢問調查過程中進行脅迫、逼供,屬于程序違法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履行程序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原告朱某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告某區公安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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