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為何國內不抓賄賂人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為什么中國不抓美國高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行賄犯罪的為什么不追究?

對行賄者的追究不嚴,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是行賄人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滿足,無奈行賄的,他們沒有過錯;

2.是行賄者在案件查處中積極配合,有立功表現,予以減輕或減免處罰;

3.是有的不用物質行賄,查證比較難。

行、受賄犯罪是“一對一”的犯罪,這意味著取證的艱難,如果對于一方不進行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則很難獲取相應的證據。因此,如果遇到難以突破的案件,在打擊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兩難選擇之間,由于行賄犯罪相對受賄犯罪來說,對社會危害輕些,檢察機關往往就對行賄者進行豁免以獲取相應的證據。這種豁免通常包括“強制措施豁免”——由羈押變為取保候審和“刑罰豁免”——對行賄者不起訴。事實上,在國外就有“污點證人”制度,對主動坦白的行賄者以免予追訴的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受賄要罰!那把錢.物上供的人員怎么就從來沒有聽說被抓?

這些人就是行賄人啊 行賄和受賄在法律上是同罪的 但是中國刑法第390條規定: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實踐中,檢察機關追查受賄官員,主要也是要靠行賄人的口供來定罪。如果不考慮實際的把行賄人和受賄人全抓起來,這樣只會讓行賄人和受賄人達成攻守聯盟,導致賄賂案件更難取證,更難辦理。

但是每年也會有很多行賄人被立案和判刑的,只是由于他們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一方面媒體不去關注,另一方面多數行賄人都是被取保候審,判刑也是緩刑,所以實際坐牢的很少,樓主更加無從去聽說。

為什么只有官員受賄被抓的新聞但是行賄的人從來沒被抓并被報道過?

媒體為了商業利益迎合受眾偏好,所以客觀上有很多行賄的被追究但因為受眾沒有興趣,媒體報道得比較少。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國內法律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