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一年,申請加班費,法院為何不支持?
勞動者若主張加班費,首先要學會舉證加班事實的存在,只要勞動者提供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就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小劉應聘到一家建筑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1號項目完工后合同終止。后來,1號項目完工后,小劉又被安排到2項目工地上工作,此時,公司并未與其再簽訂合同。一年后,建筑公司辭退了小劉。小劉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以及休息日加班費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2萬余元。
法庭上,建筑公司稱雙休日和節假日時小劉的確在工地上工作,但他是值班,不屬于加班,其工作主要是在值班室里待崗和在工地定時巡查。
以案說法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劉主張自己存在雙休日加班情形,未能提供證據來證明其加班的具體日期、加班時間和加班事實,所以對雙休日加班費請求不予支持。在沒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下,用人單位已根據規章制度向其支付了值班津貼,無需再支付加班費。關于其他法定節假日是否加班,小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駁回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請求,最后僅裁決公司支付8千元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今日律司提醒,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常常口頭通知勞動者加班,當發生加班費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常常面臨“口說無憑”的尷尬情形。為此,勞動者若主張加班費,首先要學會舉證加班事實的存在,只要勞動者提供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就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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