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者減除每天中午休息時間實際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六天合計39小時,未超過勞動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且至少休息1天的規定,其主張休息日加班費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8日,呂某入職天津某物業公司處工作,任人事行政主管職務,工資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每月工資4600元(基本工資4500元+50元話費補助+50元工齡補助)。

2023年10月8日開始,呂某在崗期間一直以來均實行每天工作6.5小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時間,即工作時間為每天8:30至17:00,中午11:30至13:30休息,每周工作六天,天津某物業公司未額外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2023年1月1日,呂某向天津某物業公司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天津某物業公司未依法支付呂某周六、日休息日加班費等理由主張被迫解除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23〕第33-1號仲裁裁決書駁回員工主張休息日加班費仲裁請求。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23)津0104民初3208號民事判決駁回員工主張休息日加班費訴訟請求。

【管理提示】

1、用人單位確因勞動者崗位性質特殊,必須實行六天工作制,并且每天必須工作滿八小時情況,則建議用人單位應安排調休或向勞動者支付休息日加班費,或在其入職時,即明確六天工作日,且明確支付的工資含休息日加班費,如經過測算,休息日加班費基數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存在被法院認可的較大可能。

2、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上下班時間,如中午就餐存在時間較長的情況,建議明確具體的就餐休息時間,并明確此時間為非工作時間,如此,則避免可能存在無法區分就餐休息時間而支付加班費的情況。

【勞動者提示】

1、勞動者應知悉如單位每周安排的工作時間未超過40小時,則即便休息日安排了上班,也可能不被支持加班費的訴求。但如每周工作六天,且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未安排調休也未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則勞動者有權主張加班費。

2、勞動者也應知悉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應針對存在加班事實進行舉證,例如:考勤表、簽到表等,并非僅抗辯單位掌握考勤記錄,如單位提供考勤記錄顯示不存在加班,而勞動者本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則法律不支持加班費的訴求。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