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
目 錄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本廠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護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本廠職工在作業過程中的職業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主要負責人是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主體,依法承擔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責任。
3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職業病日常管理。
4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要求,并及時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確保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資金投入。
6公司所有員工必須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及其相關職業病健康監護要求。
7 主要負責人確保職業病防治設施的配備與維護。
8 全體員工不得隨意損壞、拆洗職業病防治設施。
9 全體員工必須自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10 主要負責人組織本公司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11 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并實施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12 主要負責人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并及時組織救援。
13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人每年進行職業危害申報。
14定期對車間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15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時將檢測結果向員工公布。
16根據不同崗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定期安排職業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通知體檢員工。
17對職業健康體檢異常的人員必須依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進行復檢測、隨訪、調崗等。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切實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制定本制度。
1勞動合同告知
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合同中應將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與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并在合同中補充說明新任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2公告告知
在作業場所張貼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張貼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職業病危害告知中應明確應急電話、防治設施與措施、職業健康影響。
定期對車間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張貼在車間崗位或其他醒目位置。
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3崗位培訓告知
定期對本廠員工進行職業危害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要求,崗位職業危害因素、職業危害可能導致的職業健康影響、已經采取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與措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操作規程,急性職業病急救等。
4現場警示告知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在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警示標識包括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體檢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
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檢查,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1為保障員工的職業衛生和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依法接受監督,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2本廠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3單位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或變更,保持申報數據的最新、準確和完整。
4申報分為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兩種,網上申報時,填完申報表及數據后打印《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單位所在地的安監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后從安監部門取回《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5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必須如實填寫單位以下信息:
l 基本情況;
l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l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5如發生下列事項,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原申報機構進行申報變更:
l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
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l 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
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l 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l 有害作業崗位、人數、檢測和體檢人數等發生變化的。
6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登錄名和密碼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管理保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及申報備案資料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歸檔保存。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為提高本廠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對員工進行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宣傳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要求。
3給員工示范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4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及時了解國家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要求。
5針對本廠員工的文化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培訓
l 集中培訓
l 張貼標語
l 事故案例分析
l 觀看視頻
6 要經常性的進行宣傳教育,強化職業病防治意識。
7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內容
l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l 工藝流程
l 物料危險有害特性
l 職業危害因素
l 職業病防治設施與措施、正確佩戴
l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l 急性職業病急救設施、基本技能等
8教育培訓的對象
l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必須參加有資質的培訓機構
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并定期復審培訓。
l 所有員工
9教育培訓方式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必須參加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并定期復審培訓。
自我學習,從網上獲取行業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和要求。
企業培訓:新進員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培訓、職業健康培訓;其他員工定期進行職業與安全培訓,強化安全與職業病防護意識與操作技能。
10員工培訓由本廠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主要負責人必須提供必要的資金和場所。
11培訓考核:培訓必須要有一定的效果,要求所有員工熟悉崗位職業危害因素、職業病發防治設施、措施,并能自覺遵守。
12對于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員工應加強培訓直到符合要求。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為確保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的作業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由本廠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并作好相應的記錄臺帳。
3對員工進行職業病防治設施的功能、使用和維護保養培訓。
4全體員工不得私自拆卸、損壞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并正確操作職業病防治設施。
5任何人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或報告職業健康監管機構負責人。
6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及時更換損壞的職業病防治設施。
7崗位操作人員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暫停生產作業,及時向管理機構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和繼續生產作業。
8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職業病危日常檢查。
9職業防治設施檢維修時應切斷電源,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采取有效的防護和監護措施。
10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清潔工作,并進行確認試運行確保安全有效。
11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資料必須歸檔保存。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的相關規定,規范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采購、發放、領用和使用,切實保護員工職業健康制定本制度。
2個體防護用品是單位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主要負責人確保個體防護用品所需的資金投入。
4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由員工個人簽字。
5個體防護用品必須從有資質單位采購。
6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依據《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007版),編制本廠崗位個體防護用品發放要求。
7必須對員工進行個體防護用品正確佩戴示范培訓。
8對于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個體防護用品,或發放多種個體防護用品。
9員工必須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10 必須定期及時更換個體防護用品,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損壞則應申請更換。
11對職業衛生因素的防塵口罩、耳塞等特種作業防護用品必須定期檢查,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12特殊防護用品供應商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防護用品標志。
13個體防護用品嚴禁私自外穿。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單位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廠的職業病危害識別與監測工作。
2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目錄對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辨識。
3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等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可以委托檢測機構實施。
4 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職業病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
5 對危害程度超標的崗位采取相應的防治設施與措施,主要負責人負責職業病防治治理。
6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7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8進入現場檢測或者評價的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耳塞等相關個體防護用品。
9對于“新、改、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
10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需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預評價由安監部門備案批復;較重和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預評價報告由安監部門審核批復后,設計單位應當編寫職業病危害防護設計專篇,嚴重危害的項目需進行設計審查和批復,才能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
11建設項目竣工后,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由單位進行控制效果評價和組織竣工驗收,控評和竣工驗收資料報安監部門備案;較重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需完成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安監部門審核,并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12日常或定期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以及評價中需要整改的,將及時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于整改難度較大的應當制定治理規劃委托專業機構整改。
1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或評價,合格后交付生產使用。
14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及評價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及評價經費。
15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有責任不斷調整、完善檢測點,確保有毒、有害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數據真實、完整,嚴防應檢、未檢和漏檢。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1為落實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工作,使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依照“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檔案。
3本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可以運用工程分析、類比調查等方法。其中,類比調查數據應當采用獲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與建設項目規模和工藝類似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具有職業衛生相關專業背景的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或者具有職業衛生相關專業背景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以下統稱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
5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6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后,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意見。
7應當按照評審通過的設計和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采購和施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完成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對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
8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9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在試運行期間,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0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
11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應當編制驗收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前20日將驗收方案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12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或者較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驗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評審意見和驗收意見。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和驗收工作,并形成評審和驗收意見。
13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1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廠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根據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5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6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單位的基本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7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9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及時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10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1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l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l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l 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l 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l 職業病診療資料;
l 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13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l 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l 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l 職業病診斷報告
l 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
置記錄
l 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
關資料
14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15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16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17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為了規范本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調查處理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安監函(2011)47號)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事故范圍
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種意外原因,發生失控、防護失效或高濃(強)度接觸等對勞動者造成突發的職業損傷。如毒氣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2對于由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發性職業病以及導致的死亡事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以及總局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由安監部門牽頭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對由急性工業中毒導致的傷亡事件,應按照《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349號令的有關規定由安監部門牽頭負責進行調查處理。
4本廠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單位員工急性職業中毒等傷亡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職業衛生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當地報告受理主體的電話號碼。
5 發生急性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和負有職業衛生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6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7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l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l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l 事故的簡要經過;
l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數、發病情況、可能發生原因;
l 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發展趨勢等。
8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切斷危害源,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對受傷人員及時組織現場急救或轉送醫院搶救,及時按規定報告事故。
9立即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及時撤離和疏散人員,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10封存造成或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11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12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費用由單位承擔。
13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認真落實事故調查組要求采取的各項措施。
14嚴格落實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和整改意見。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時,以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實施救援,盡快控制事態發展,降低危害,減少損失,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特制定本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2根據本廠車間崗位存在的嚴重職業病危害及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以下作業場所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l 硫化崗位
l 機加工崗位
2本單位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級別為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
3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分工
l 指揮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主要負責人
l 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廠辦公室。
l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若總指揮不在單位,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全權負責
應急救援工作。
4職責
4.1指揮領導小組
l 組織制定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l 組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演練,考核救援人員的業務能力;
l 檢查督促做好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各項準備工作;
l 設置和審批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物資、器械、藥品、防護
用品等;
l 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
l 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4.2指揮部
l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按規定向政府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l 發布和解除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l 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l 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l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疏通撤
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l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l 配合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修改
完善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3指揮部人員分工
l 總指揮:負責組織指揮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l 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l 生產車間負責人: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況通
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l 成員:所有員工
5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和分工
全體員工都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責任。應急救援隊伍是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主體力量,其任務是當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對被救援對象實施全方位的救援。
l 治安負責人:擔負現場治安,交通指揮,設立警戒,指導員工疏散。
l 搶險搶修隊:擔負搶險搶修、現場清理工作。
l 醫療救護隊:擔負現場搶救受傷的人員。
l 物資供應、運輸隊:保證救援物資和其他急運物資的運輸供應。
6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最早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部門及人員,應立即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警,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7應急處置的基本任務
l 控制危險源;
l 搶救受害人員;
l 指揮人員防護,組織人員撤離;
l 做好現場清消,消除危害后果;
8應急救援措施
l 采取一切措施切斷職業病危害事故源,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
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l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l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l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
查和醫學觀察;
l 配合安監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
材料和樣品;
l 落實安監等部門要求和措施;
l 組成整改搶修小組,清消事故現場,研究制定整改搶修方案并立即組織整改
搶修,盡早恢復生產。
9應急救援注意事項
l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l 救援人員進入污染區注意事項:必須帶好防毒面具穿好防護服、應以2-3人
為一組,集體行動,互相照應。帶好通訊聯系工具,隨時保持通訊聯系。
10應急救援的基本裝備
l 配備的原則:實用性 功能性 耐用性 安全性。
l 救援裝備的分類:基本裝備和專用救援裝備。
l 基本裝備包括:通訊裝備、交通工具、照明裝備、防護裝備。
l 專用裝備:主要指各專業隊伍所用的專用工具(物品)。
11事故的預防
l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
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l 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定期組織培訓。
l 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l 高溫車間嚴禁放置可燃物品。
l 定期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檢查整改記錄;
l 參加救援的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的知識,組織演練,在做好自身防護的
前提下參與救援;
l 定期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接受職
業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治理。
12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應急救援知識教育,保證救援物資及器材的完備和充足供應。模擬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應急預案處理程序進行演練,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的相關職責和應急聯絡電話;要求相關救援人員處置措施及時到位。
13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并進行改進。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十三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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