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中,征收補償安置是被征收人最為關心的,往往這部分也是爭議的焦點。如何讓征收方與被征收人都滿意,簡直是個世紀大難題。解決好拆遷補償安置,小到能提升百姓的幸福感,大到促進了社會和諧。

怎樣解決好呢?我們都知道,拆遷談判是一個最直接的解決方式,但也不排除存在態度強硬的一方甚至談崩的可能,那么,除了談判還有什么好辦法解決拆遷補償問題嗎,答案是有的,法律給了我們一個完美解答,去申請聽證會!


可以申請聽證的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以上法律可知,當被征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不滿意,通過溝通仍然不能達成合意時,可以通過申請聽證會的方式,爭取話語權,理性溝通論證,達成合理補償安置。

申請聽證會的條件

通常,申請聽證應滿足:

1、多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申請聽證。

2、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聽證。

例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聽證會應當遵循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舉辦聽證會的程序做出了的規定。

首先,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必要的情況下,要予以公告;

第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最后,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結語

對征收補償不滿意,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去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維權,以什么方式維權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然政府給我們敞開說話的渠道,我們就要把握好機會,申請聽證,公開論證,相信在透明程序中盡可能的會實現普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