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中,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種說法,這只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一種稱謂。“假離婚”是指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假意去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我們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為了節省購房稅費、規避國家的限購政策等而去離婚買房的現象,很多夫妻相出了假離婚的辦法來購房,認為購房之后再復婚,就萬事大吉了。實際上,“假離婚”隱藏這很大的法律風險,今天我們就來和大家討論下具體的風險有哪些?

1、在法律上,從來就沒法假離婚,一旦雙方離婚,就代表雙方的夫妻關系解除。如果雙方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那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并領取了離婚證,這個時候雙方的婚姻關系就已經解除。如果雙方想要再一次共同生活,就知道到民政局再次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能夠自動復婚;如果雙方是通過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一旦雙方收到了調解書,那么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就隨即接觸。往往生活中,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離婚后,可能會出現假離婚一方反悔,隨即反悔方會以假離婚為由起訴到法院申請撤銷或者申請再審,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后悔方的訴訟請求是很難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離婚時,雙方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假離婚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也是很難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因為這是雙方在離婚的時候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的分割行為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非能證明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受到了欺詐、脅迫或者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否則在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證明力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還是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進而保護離婚協議的效力。

3、如果雙方離婚之后再復婚,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已經處分的財產,比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在復婚之后,該部分財產依然屬于這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雙方再次復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提醒:“假離婚”根本不存在,如果是想通過假離婚購房的情況下,一定要慎重考慮,以免以后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