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盜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犯盜竊罪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相關規定
1、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一千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并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在此基礎上,每再增加一種情形的,分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兩年內盜竊超過三次且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每超過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但累計增加刑罰量不得超過一年;
(4)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二、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具有第1條第3款第(3)至(8)項情形之一的犯盜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相關規定,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毀損的,增加基準刑的10%至30%;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犯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后主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至50%;
(3)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四、犯盜竊罪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第1、2、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對于盜竊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起點刑和基準刑的,可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起點刑和基準刑的,可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3)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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