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節雖已立秋,高溫還在繼續,“秋老虎”讓許多市民在結束一天的工作后,選擇約三五好友聚餐喝酒,放松心情。

但飲酒使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因為一些小的摩擦糾紛,導致情緒激動、沉不住氣,從而提高了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事件的發生率,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擾亂社會秩序,則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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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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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或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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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應判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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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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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四種典型表現

隨意毆打他人型

隨意毆打他人型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毆打行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

追攔辱罵恐嚇型

追攔辱罵恐嚇型尋釁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

強拿強占任意毀損型

強拿硬要,是違背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損毀財物,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行為;占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

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型

起哄鬧事型尋釁滋事罪主要發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內,行為應當具備“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等特點,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需要明確的是,網絡非法外之地,特定情況下,網絡空間亦屬于公共場所。

如在公共場所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遇事要冷靜處理,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事情,要多注意溝通

切不可因為一時的沖動,而換來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