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斷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吿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對于純數額型犯罪,同種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可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基準刑;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可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基準刑。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吿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吿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應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吿刑。

4.判處罰金刑

判處罰金刑,應當以犯罪情節為根據,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決定罰金數額。

5.適用緩刑

適用緩刑,應當綜合考慮被吿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的危險以及宣吿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依法作出決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規定不得適用緩刑的除外。

四、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在確定調節比例時,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犯罪等戸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在確定從寛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及本實施細則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對于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的,不得重復評價。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3)根據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4)未成年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照本條第(1)(2)項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5)未成年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適當確定從寛的幅度;但減少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其在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罰量。

2.對于已滿六十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已滿六十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6.對于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大小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造成損害的,減少基準刑的30%-80%;

(2)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7.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寛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無法區分主從犯的,根據不同被吿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和作用,對罪責相對較輕的被告人適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8.對于脅從犯,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的幅度。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或者屬于從犯的一般教唆犯,可以比照本《細則》常見量刑情節第7條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減少基準刑的的50%以下;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0.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減少的刑期一般不應少于一個月。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栽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的,減少基準刑的20%-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的,減少基準刑的10%-30%;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吿人和已宜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神罪行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并非岀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白首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覚,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救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8)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自首情節減輕比例根據基準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應超過四年,但依法免除處罰的除外。

11.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時問、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12.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但一般不應超過二年,不少于一個月:

(2)重大立功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因檢舉掲發犯罪的立功情節而予以從輕、減輕的刑罰,不應高于或者等于被檢舉掲發的犯罪應當判處的刑罰。

13.對于當庭白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4.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對綁架、搶劫等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的犯罪應從嚴掌握。

15.對于積彼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6.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遡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敝以及真誠悔尊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7.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8.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在偵查階段認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適當從寬,但從寬幅度一般不超過10%;

(4)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白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19.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應少于三個月。

對于前后罪屬同種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應當確定較高的從重幅度。

20.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受處罰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輕重等情況,増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1.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2.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冋及群體性事件中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為根據.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其他作為增加刑罰量的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彖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最刑起點.

(2)交通犖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幡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増加十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追逐競駛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4)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投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6)明知是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息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7)超載貨物50%以上或者營運中大型客車超載人員20%以上駕駛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構成交通條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下列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醉酒獄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

(3)速行駛50%以上情節的;

(4)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5)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6)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貴任的;

(7)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貴任的;

(8)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下列情形,從產控制適用緩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3)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玫處罰的;

(4)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

(5)明知是無牌證的機動車、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6)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督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對于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適用緩刑的,公訴人提出緩刑量刑建議前應向部門負責人報吿,并報請檢察長串核;法院決定適用緩刑的、應由合議庭審理后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可以確定一個月拘役為量刑起點。

(2)其他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醉酒程度、道路類型、機動車種類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1)造成他人輕傷后果的;

(2)嚴重超員、